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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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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章程(修订稿)

 (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简称重庆中职体协),其英文译为The Sports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缩写:CQSVS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校)及其体育教师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重庆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行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团结中职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为发展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事业、丰富活跃广大师生的工余、课余体育活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满足中职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体育需要、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本会坚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与区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中职体协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体育总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箭滨二路1126号(重庆教育管理学校)。活动地域: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体育的方针、政策,开展中职学生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配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推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向广大中职学生尤其是运动员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培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牵头组织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比赛,条件允许时,举办国际、国内或片区性比赛;

(四)组织体育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培训提高体育工作者教学与体育训练能力和理论水平,评选、推荐优秀体育教师和优秀教练员及学校体育先进单位,培训各项目体育比赛裁判员,并发展国家等级裁判员;

(五)加强横向联系,与其他省、市和各区县间的协作,推广市内外的先进经验。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协会会员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是重庆市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行业相关企业;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可以申请协助本协会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协会的体育工作;

(五)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本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审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不在期间由秘书长代替会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为协会的决策机构,会长办公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须经在常务理事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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