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
第19期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工作经验交流暨体协年会在重庆市农业学校召开
2013年1月11一12日,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工作经验交流暨体协年会在重庆市农业学校圆满召开。重庆市教委职成教处副处长周萍、正处级调研员杨乾坤、重庆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张周发、重庆市中专教育学会副秘书长张世华及来自全市53所中等职业学校的近100名主管体育工作校领导、体卫艺处主任、体育教研组组长、骨干教师出席了会议。
根据会议日程安排,2013年1月11日下午14:00在市农校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体协秘书长罗鸣主持了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一.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经验交流。
1.探讨体艺活动模式 推进健康校园建设
重庆市云阳职业教育中心 黄启武
2.贯彻实施《体质健康标准》 让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重庆市城口县职业教育中心 邓华梅
二.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学术论文评审一等奖获得者现场交流发言。
1.中职体育课程改革要兼顾职业能力的发展
重庆市巫山职业教育中心 何贵勇
2.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的实践研究
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 廖云峰
3.重庆市九龙坡区中职学生体育态度和体育行为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重庆市农业学校 邹承伟
三.2012年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师说课大赛二等奖获得者现场展示交流。
1.健美操教学设计方案
重庆市龙门浩职业中学校 陈廷君
2.接力跑教学设计方案
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 李秋燕
3.网球教学设计方案
重庆市女子职业高级中学 杨 刚
2013年1月11日下午16:00在市农校会议室召开了体协常务理事会。体协秘书长罗鸣主持了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1.会议对各校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评审,评选出了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校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合格单位(40个)、体育工作先进单位(36个)、先进体育工作者(65名)。
2.会议通报了2012年情况,审议了2013年体协工作计划,待征求意见后,2013年3月第九次常务理事会最后确定。
3.会议研究了体协其它工作,决定:从2013年起各项学生竞赛不允许双学籍学生参赛,违者将上报市教委查处并通报批评;根据体协章程规定,凡连续四年不缴纳团体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2013年1月12日上午10:00在市农校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年会。体协副秘书长张贤刚主持了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一.重庆市农业学校副校长廖帆致欢迎词;
二.二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会长朱庆做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工作总结及2013年工作思路报告;
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秘书长罗鸣通报了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四.与会代表合影,审议2013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工作计划,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五.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会长朱庆宣布了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合格单位、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体育工作者的表彰决定;
六.到会领导为获奖单位、个人颁发了奖牌、证书;
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成教处副处长周萍做重要讲话。
1.首先对2012年体协的工作紧密结合市教委的工作开展,做出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如学生篮球赛(5月,经贸中专校,51所学校,71支队伍)、第三届学生田径运动会(11月,涪陵职教,71所学校,118支队伍)、论文评审(12月,科能中专校,25所学校,50篇体育学术论文)、说课比赛(6月,合川职教)、启动课题(3月,教管校)。
2.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为重庆市中职学校师生搭建交流平台,提供展示机会,是中职教育中最具活力的协会之一。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不仅检验了各中职学校体育工作成果,同时也展示了中职学校师生的风采,为推动我市中职学校体育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3.代表市教委职成教处向2012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协会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对在推动全市中职学校体育工作辛勤劳动的体育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4.对2013年体协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希望继续壮大队伍,扩大影响力,市级以上重点学校都应该纳入体协,为推动市中职体育工作再做贡献;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升中职士气;积极开展体育教学、科研、调研、竞赛活动,为推动我市中职体育发展出谋划策,当好参谋;规范管理,促进各项体育竞赛安全、有序进行。 教育部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文件),市教委高度重视中职学校体育工作。职成教处对体协工作一定会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也希望更多的学校加入到体协活动之中;协会发展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职成教处都会认真研究,努力解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